參與的學術活動

學術活動研習名稱:智慧財產權基礎班

學術活動研習起點日期:100/07/05
學術活動研習迄點日期:100/07/19
學術活動研習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內容描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參加會議經過 本研習會議共計30小時,分別以五個工作天(9:00-16:40)授課。結訓後並施行測驗,通過測驗後,方核發研習証明書。本研習可謂嚴格要求學習與參與。其研習內容包含以下七個研習主題:(一)專利法(二)商標法(三)着作權法(四)營業秘密法(五)智慧財產權契約(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七)智慧財產國際公約與發展趨勢。專利法、商標法、着作權法與營業秘密法是「智慧財產權」四大法案。 由於本研習著重理論與實務的結合,因此多數以工作經驗與學理基礎都相當豐富的律師與智慧財產法院庭長作為講師。陳啟桐律師主講「專利法」,以實際「專利申請書」的內容,深入講解專利申請案件中關於專利發明與技術的敘述關鍵,這是產業界主張其專利權利的重要基礎。張慧明律師主講「商標法」。他不但曾擔任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商標高級審察官兼科長,對於國內、外商標爭議的案例更是如數家珍,例如:黑面蔡的商標問題。章忠信講師雖然不是律師,但曾在智慧財產局擔任簡任督導、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與法務部專家諮詢資料庫「著作權法」的諮詢專家,他非常仔細地說明「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張靜律師是本研習中同時是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所出版的「營業秘密法」的教材撰寫人擔任講師。此外,本國於1996年所制定的「營業秘密法」,張靜律師是主要的起草人之ㄧ。他也指出世界知名飲料品牌廠商「可口可樂」選擇以「營業秘密」的方式,而非「專利」的方式,突破專利法所限制的20年專利年限的困境。賴文智律師是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所出版的「智慧財產權契約」的教材撰寫人擔任講師。他將枯燥的「契約」內容以生動活潑的方式呈現智慧財產權契約的特性。李得灶庭長則是現任智慧財產法院的庭長。我國於2008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李庭長詳細說明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第一、第二審、刑事訴訟第二審及行政訴訟第一審的審理權限與管轄效能。最後,劉承慶律師介紹智慧財產的國際公法的發展與法理觀點,引導我們思考應如何因應未來智慧財產權的國際發展趨勢。 二、 與會心得 (一) 初步認識我國「智慧財產權」的四大法案。對於「專利法」所規範「新發明」、「新型」與「新式樣」的三項專利分類,也有了初步概念。新發明的專利年限是20年,新型的專利年限是10年,新式樣的專利年限是12年;「一發明」與「一申請」的原則;我國產業在發展出一項新發明後,除了在本國申請專利之外,同時,也向其他重要國家申請專利。專利數與專利項目的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上的利用性,無論在學術界或產業界,都是當代國際市場競爭的重要指標。在查詢專利的檢索中,認識I、M、D代碼,分別代表「新發明」(Invention)、「新型」(Model)與「新式樣」(Design)。其中「新發明」與「新式樣」的專利申請都需要進入「實質審查」,僅「新型」專利需要「形式審查」。我國的專利制度採取「以申請日」為主的定義,然而,美國採取「以發明日」為主的認定方式。 (二) 在學習「商標法」的課程中,協助理解「國際優先權」的內涵,突顯商業競爭的「全球化」趨勢。一項商標或發明不需要是在本國內申請後才有效,如果其發明或該商標已經在某國國家完成註冊,自其第一次註冊起六個月內,都可以主張其國際優先權。認識商標除了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聯合式所組成」之外,「第二層意義」(secondary meaning),如「大家說英語」,因長期使用也產生識別性,因此「第二層意義」可以作為商標識別的積極要件。商標的年限為10年,其年限得申請延展,每次研展得為10年。國際間對於「酒」類商品的商標須載明出產地。商標權若無延展,則將因商標人死亡而無法繼承,使得商摽的效力消滅 (商標法第39條) 。侵害商標的侵權行為,例如:惡意抄襲、仿冒或使用等,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的刑事責任,其民事責任之罰鍰將課以零售價之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若總金額超過一千五百倍以上商品,以其總價訂定金額(商標法第63條)。在「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或是著作權中強調無代理人或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簽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規定,更突顯國際社會對商標的重視與國際制裁的機制。 (三) 在「著作權法」的課程中,釐清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然而「著作權法」卻採取「創作保護主義」,無需登記或申請。在著作人完成其創作時,作者與作品即發生其應有的實質權利,即具有著作權利。有效的著作權利的年限為「作者終身與其死後五十年」。這個法理觀念在美國甚至延長為死後七十年。這個關鍵性的案例是米老鼠的著作權人遺族所代表的迪士尼家族與產業。此外,著作的類別豐富,舉凡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等,都是著作權所保護的項目。著作權的行使採屬地主義處理訴訟。「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與「禁止不當修改權」的三項權利。至於「著作財產權」包括「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出租權」、「散佈權」、「輸入權」、「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與「公開傳輸權」。講師精彩地解析我國故宮博物院對於古代藝術品,如:字、畫、古物等,其著作的作者因死亡,已經喪失「著作人格權」,我國故宮博物院沒有「著作人格權」,因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我國故宮博物院因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授權,為古物保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而被國家賦予類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規範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複製。」。講師精彩地解析在「出資人」與「僱傭關係」中的著作權的歸屬問題。至於找不到著作權人的作品稱為「孤兒著作」,得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強制授權與公告。 (四) 在「營業祕密法」的學習課程中,講師精彩地解析「大陸法系」強調營業秘密是在「反不正競爭」的法理脈絡下規範,強調「權利」,以遏止不公平的商業競爭;「英美法系」則在「商業競爭」的法理脈絡下,強調「利益」。我國的「營業祕密法」因受「英美法系」的影響,在以美國為首的國際壓力下(301制裁條款)訂定,因此在立法上側重利益。講師強調「營業祕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五) 在「智慧財產權契約」的課程中,講師更深入釐清「出資人」與「僱傭關係」在專利法、著作權法與營業祕密法中的權利關係。 (六) 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國際智慧財產公約與發展趨勢」的課程中,學習各國審理違反智慧財產案件的法制化過程與國際公約。認識1883年的「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主要規範「工業財產權」保護專利、商標與工業設計等財產的權利。1886年的「伯恩公約」(Berne Cinvention)主要保護文學與藝術創作的着作權利。也認識了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的產生與1873年於維也納舉行的國際發明展之間的歷史關係。目前國際間關於智慧財產的普遍共識與具體規範體系則來自於白1967年的「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並建立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正式組織,將巴黎公約、伯恩公約與其他相關的智慧財產條約,如羅馬公約、華盛頓條約等都納入其中。在「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取代了「關稅同盟」(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 之後,WIPO的組織與角色也隨之調整,制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協定」(TRIPs),延續巴黎約公與伯恩公約早已提出的「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與「國際優先權原則」(right of priority)等,繼續運作,成為當代智慧財產權的國際規範者與協調者。 (七) 除了智慧財產權的四大法案之外,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光碟管理條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與智慧財產法案組織法等也是智慧財產權其它重要的相關法案。 三、 考察參觀活動(無) 四、 建議 本課程對教師授課受《著作權法》第52條之保護,以及如何「合理使用」非常有助益。 本課程對智慧財產權有依系統性的理解。若有可能,建議多鼓勵教師參與相關課程。 五、 攜回資料名稱及內容 張靜着《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智慧財產問題》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9年三版。 賴文智着《智慧財產權契約》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二版3刷。 蔡明誠着《專利法》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三版1刷。 陳昭華着《商標法》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二版1刷。 張懿云着《著作權法及相關案例介紹》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三版1刷。 黃麟倫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初版1刷。 馮震宇着《國際智慧財產公約及國際發展趨勢》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教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09年初版4刷。 陳啟桐着〈專利法〉講義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編印 2011年7月5日。 張慧明着〈商標法〉講義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編印 2011年7月7日。 章忠信着〈著作權法及相關案例介紹〉講義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編印 2011年7月12日。 張靜着〈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智慧財產問題〉講義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編印 2011年7月14日。 李得灶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講義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編印 2011年7月19日。